(2015)龙民三初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曲某与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某,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三初字第457号原告:曲某,女,198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战某,男,197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某与被告战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曲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曲某撤回对被告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曲某承担。审判员 仲 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乃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