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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三初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曲某与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某,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三初字第457号原告:曲某,女,198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战某,男,197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某与被告战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曲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曲某撤回对被告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曲某承担。审判员 仲 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乃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