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执字第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白庆蓉与成都微迪数字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执字第594号申请执行人白庆蓉,女,汉族,1971年10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被执行人成都微迪数字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住成都双流县西南航空港空港一路一段536号。法定代表人刘明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高新民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白庆蓉申请执行成都微迪数字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其他合同一案,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成都微迪数字系统技术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川**的东风日产牌汽车予以查封。二、将被执行人成都微迪数字系统技术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川**的北斗星牌汽车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蒲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