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民二担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迎宾路支行与关艳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迎宾路支行,关艳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二担字第18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迎宾路支行。住所地:珠海市。负责人:江尚新。委托代理人:刘青,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莫纯洁,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关艳,女,满族,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0020。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迎宾路支行与被申请人关艳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以被申请人已清偿所有欠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实现担��物权,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迎宾路支行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8244元,由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迎宾路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 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晓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