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周民初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李修建与徐国旺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修建,徐国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周民初字第269号原告李修建。被告徐国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修建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建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邵振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