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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汪铁刚诉于绍明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铁刚,于绍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504号申请执行人汪铁刚,41岁,现住双辽市。被执行人于绍明,57岁,现住双辽市。汪铁刚诉于绍明民间借贷纠纷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三月十二日作出了(2015)双郊民初字第288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于绍明于2015年3月16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汪铁刚借款本金400000.00元及利息230000.00元。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以物抵债执行和解,房屋现状交付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双郊民初字第2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铁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闫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