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金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史双全、李松法、贾文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史双全,李松法,贾文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金初字第35号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姬淑玲,女,196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朱亚涛、宁书鑫,河南金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双全,男,196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松法,男,195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贾文学,男,196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史双全、被告李松法、被告贾文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王朝霞审 判 员 马晓培人民陪审员 张新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馨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