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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池民三终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4

案件名称

苏惠、何峥嵘与陈清江、吴有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池民三终字第000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惠,男,197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峥嵘,男,197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清江,男,196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有兰,女,196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委托代理人:袁正风,池州市贵池区殷汇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苏惠、何峥嵘因与被上诉人陈清江、吴有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14)贵民一初字第02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苏惠、何峥嵘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苏惠、何峥嵘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上诉人苏惠、何峥嵘负担。审 判 长  许院生代理审判员  程 进代理审判员  段贵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秋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