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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流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谢群芳与越西县普雄加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周文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群芳,越西县普雄加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周文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63号原告谢群芳。委托代理人李游,四川建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越西县普雄加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越西县普雄镇。法定代表人:刘进。被告周文冲。原告谢群芳诉被告越西县普雄加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周文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群芳诉称,原告通过成都融通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居间,将3万元借款借给给第一被告,同时被告周文冲以自己的房屋作为抵押物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但现在被告至今有两个月的利息未付给原告,影响到原告的利益,故诉至我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3万元,及利息至本金利息还清止;2、判令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经审查,成都融通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于2014年9月29日被双流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14年12月30日,双流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做出的《关于成都融通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报告》中载明:关于成都融通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其中包含的借款单位有本案第一被告越西县普雄加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融资款项进入户名为罗勇,开户行为建行眉山红星路支行,账号为6217003650002701525。本院认为,成都融通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其中的借款单位公安机关明确载明包含本案第一被告。本案中原告通过成都融通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居间,向被告越西县普雄加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借款,与公安机关报告中载明的借款单位、款项进入户名账号均一致,涉嫌经济犯罪,因此应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谢群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蔡 俐人民陪审员  沈成燕人民陪审员  张光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敬 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