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咸中刑减字第00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任规乐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任规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咸中刑减字第00369号罪犯任规乐,现在陕西省马栏监狱服刑。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日作出(2011)兴刑初字第00028号刑事判决,以任规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8月3日送陕西省马栏监狱执行刑罚。2014年1月14日经本院(2014)咸中刑执字第00040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现刑至2015年11月25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马栏监狱提请对罪犯任规乐减刑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任规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积分11个积极,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任规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达11个积极。上述事实有《计分考核个人台帐卡》、《罪犯评审鉴定表》、分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任规乐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任规乐予以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翔宇审 判 员 潘义民代理审判员 陈美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樊志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