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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初字第1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严自勇与严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自勇,严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天民初字第01123号原告严自勇。委托代理人黎茂国,湖南琨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颛。原告严自勇与被告严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自勇及委托代理人黎茂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严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严自勇请求判令:一、被告严颛偿还原告严自勇借款本金7000元和利息1058.6元(以借款本金7000元为基数,参照银行同期货款利率四倍标准确定24%的利率,从2014年10月1日暂计算至2015年5月19日。之后利息按上述标准继续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严颛负担本案诉讼费。被告严颛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严颛陆续向严自勇借款。2014年9月20日,经两人结算,严颛向严自勇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严自勇人民币共计柒仟元,前面打了伍仟元条作费(废),2014年9月30日(底)归还。没有归还,柒仟元按伍分利息计算。地址红星莲原(涟源)百货城,2014年9月20日,严颛,见证人:游海军”。后严颛一直未按约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严自勇遂诉至法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庭审中,严自勇陈述,双方约定利息按月息5分(即年息60%)计算,其自愿调整按年息24%计算。以上事实,有借条、庭审笔录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严颛向严自勇借款并出具了借条,双方因借贷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严颛应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严颛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在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借条本身及其内容不真实的情况下,本院对严自勇所举证据予以认定。因此,严自勇请求严颛偿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对还款期限亦有约定,严颛逾期未予归还实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严自勇请求严颛应按年息24%支付逾期利息,具有事实依据,且未超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严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严自勇借款7000元和利息(以借款本金7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0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息20%计算);二、驳回原告严自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严颛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匡迪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 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路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