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佛城法执字第1443号-2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佛山市顺德区多骏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陈锦多,陈艳贞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佛山市顺德区多骏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陈锦多,陈艳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执字第1443号-2申请执行人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2号一座101、102、103、2层、21层。负责人李启聪。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多骏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广东乐从钢铁世界A8区钢铁世界大道6号三、四层。法定代表人陈锦多。被执行人陈锦多,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陈艳贞,女,汉族,1976年10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关于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佛山市顺德区多骏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陈锦多、陈艳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佛城法湾民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佛山市顺德区多骏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付贷款本金9997771.44元,至2014年12月29日的利息371808.84元、复利843.75元;佛山市顺德区多骏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并应从2014年12月3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1.25%,计付上述贷款本金的利息给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支付律师费218829.6元。陈锦多、陈艳贞在2000万元的范围内,对本判决确定佛山市顺德区多骏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就上述债权,对佛山市顺德区多骏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自2013年3月28日至2015年3月28日期间已产生及未产生的主营业务收入项下所产生的应收账款2000万元享有优先受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7830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申报财产,但其未履行。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陈锦多的银行存款925.63元,扣划被执行人陈艳贞的银行存款911.71元,合计1837.34元,全部缴作执行费。本院还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陈艳贞名下的粤X×××××小汽车,因其流动性,未能实施扣押,暂不能处置。因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另案查封、处置被执行人陈锦多名下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新桂路A2号顺联新城花园49号商铺、顺德区北滘镇北滘社区居民委员会林上路6号华美达广场47、48号商铺,本院移送参与分配。除此,本院向广东省内银行和佛山市内房屋、国土、车辆、工商等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并拟终结本次执行,其对此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144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昌斌代理审判员  王德华代理审判员  蓝 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欣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