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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塘执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天津福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春发物业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福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春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18-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福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永久里265号。法定代表人呼宝田,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春发。本院在执行张胜利与陈腾(2013)滨塘民初字第5004号民事判决一案中,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现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本院(2013)滨塘民初字第500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玉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楠附:法律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