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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民初字第2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天津市德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卢廷武物业管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德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卢廷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2445号原告天津市德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艳坤。委托代理人高超。委托代理人周作芸。被告卢廷武。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德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卢廷武物业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卢廷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市德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卢廷武的起诉。预交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天津市德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佳怡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红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