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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初字第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凌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656号原告凌某甲,女,197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扶沟县古城乡。委托��理人马景涛,扶沟县古城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王某乙,男,197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扶沟县练寺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凌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凌某甲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凌某甲负担。审判员  孙彦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纯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