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凌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656号原告凌某甲,女,197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扶沟县古城乡。委托��理人马景涛,扶沟县古城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王某乙,男,197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扶沟县练寺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凌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凌某甲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凌某甲负担。审判员 孙彦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纯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