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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1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董倞华与北京翰墨怡香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倞华,北京翰墨怡香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1663号申请执行人董倞华,女,1985年2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翰墨怡香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大兴区黄村镇王立庄村村委会东400米。法定代表人苏亚林,总经理。董倞华与北京翰墨怡香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的(2014)大民初字第35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董倞华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翰墨怡香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按照民事判决书支付工资、绩效奖励等291494.3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北京翰墨怡香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已不在判决书确定的住所地北京大兴区黄村镇王立庄村村委会东400米生产经营,实际经营地址不明;本院在金融机构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翰墨怡香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院在车辆管理部门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北京翰墨怡香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有机动车登记信息;本院在房屋管理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翰墨怡香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本院通过调阅被执行人北京翰墨怡香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企业工商档案,未发现其有注册资金不实、股东投资不到位的情况。本院现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北京翰墨怡香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董倞华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北京翰墨怡香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但是申请执行人董倞华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北京翰墨怡香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我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并进行调查核实,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北京翰墨怡香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额291494.3元尚未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大民初字第356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董倞华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北京翰墨怡香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北京翰墨怡香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焦 岗代理审判员  刘方展代理审判员  任爱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媛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