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申字第01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神华国华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热电分公司物权保护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神华国华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热电分公司,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杨庄村村民委员会,闫世斌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0187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神华国华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热电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号。法定代表人:韦文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广益,北京市包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人):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杨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杨庄村。法定代表人:薛玉贵,该村委会主任。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闫世斌,男,汉族,1964年9月20日出生,北京中意国威投资有限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神华国华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热电分公司(以下简称热电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杨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闫世斌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129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热电分公司申请再审称:申请人已经向被申请人杨庄村委会完全履行了包括涉案房屋在内的78套房屋的交付义务,被申请人杨庄村委会再起诉要求申请人承担腾退义务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依据《民事���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再审的受理条件。闫世斌提交意见称:1999年北京第一热电厂企业改制,最后一次企业福利分房,我父亲系北京第一热电厂的职工,按其工龄、职位及分房要求符合场内二加一的条件,据此1999年我父亲享受热电厂一套两居室的住房。我们都是受害者,完全是热电厂混淆福利分房与回迁安置,推卸责任,请高院依法解决此案。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杨庄路106号院(原22号院)17号楼(原19号楼)系村委会与原北京第一热电厂联建,后又由村委会在支付原北京第一热电厂代管的北京市热水厂回购款后将上述楼房回购(除去北京市热水厂分配给其职工的6套住房),据此村委会已取得上述房屋的所有权。闫世斌实际占用的位于上述楼栋之诉争房屋并不在回购时北京市热水厂分配给���职工的住房之内;故村委会有权基于物权要求闫世斌将诉争房屋腾清并予以返还。结合本案具体情况,两审法院认定热电分公司仍应当承担将诉争房屋腾清并实际交付给村委会之义务,并据此对本案所作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热电分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神华国华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热电分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立杰代理审判员 李 林代理审判员 苏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殷海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