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民终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陈军荣与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永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军荣,金永华,庄国平,杨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常民终字第3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上阁楼村委山岗头68号。法定代表人史建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秋林,江苏麒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逢伯,江苏麒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军荣。委托代理人黄国球,溧阳市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金永华。原审被告庄国平。原审被告杨谦。上诉人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军荣、原审被告金永华、庄国平、杨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2014)溧速民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情况:陈军荣诉称,金永华在2012年2月份称其在南钢做脱硫项目工程,该项目工程是天腾公司承接的。在施工中,天腾公司就脱硫工程设立天腾公司南钢脱硫项目部,并委派庄国平为该项目部经理。金永华在负责施工过程中,项目部的资金周转出现困难,项目部要求金永华出面联系借款以解决急需支付的工程材料款等费用,于是金永华与陈军荣商谈工地上要借款50万元。2012年2月28日,陈军荣筹措50万元资金交给金永华,金永华提供了一张借据,天腾公司南钢脱硫项目部和金永华作为借款人盖章、签名,庄国平、杨谦作为担保人签名。因陈军荣多次向天腾公司催要未果,请求法院判令天腾公司、金永华、庄国平、杨谦归还借款50万元,诉讼费由天腾公司、金永华、庄国平、杨谦承担。天腾公司辩称,天腾公司与陈军荣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和借款事实,就算该借款是真实的,也是陈军荣与金永华之间的借贷关系,本案与天腾公司无关,请求法庭查明事实驳回陈军荣对天腾公司的诉讼请求。金永华未作书面答辩。庄国平辩称,天腾公司聘我为南钢项目部经理,工地上要钱没钱、要人没人,我向公司领导史建康及陈总多次反映情况,脱硫工程合同义务是天腾公司与山东济钢公司的关系,在该前提下,我为树立公司形象,由金永华出面向陈军荣借款,工地上的实际困难公司领导均知道,金永华讲与公司讲好向陈军荣借款,并叫我见证代表公司加盖公章,我作为担保人签字。没有借款前工地比较乱,工地负责人被材料商、工人控制,这是当时的状况。从借款开始,天腾公司一直没有提出反对,后在史建康办公室,史建康承诺工程款过来后,由天腾公司还给陈军荣。该借款是公司借的与我无关,我只是为将工程做好,所有的工程款全部从天腾公司走的,借款我没有经手,全部由金永华拿给工地上的会计付人工工资及材料款。杨谦辩称,答辩意见同庄国平的意见,借款确实是用在工地上的。之后,陈军荣和杨谦、庄国平、金永华一同到天腾公司史建康办公室,史建康承诺钱过来后,由天腾公司还给陈军荣。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12日,济钢集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发包人)将其承接的“南京南钢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炼铁新厂2×180㎡烧结烟气脱硫工程”项目承包给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人)施工,双方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天腾公司在该工程设立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钢脱硫项目部(以下简称天腾公司南钢项目部),并委派季宁川为项目经理负责施工。2011年11月12日,因工作需要,天腾公司重新委派具有项目经理资质的庄国平为项目经理,并向建设方出具授权委托书,载明“南京南钢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兹委托庄国平同志,前往贵处全面负责炼铁新厂2×180㎡烧结烟气脱硫工程及相关事宜。委托期限至该工程结束。”施工中,因该工程出现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2012年2月28日,天腾公司南钢项目部和金永华(实际施工人)作为借款人向陈军荣借款500000元,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陈军荣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元。借款人天腾公司南钢项目部(加盖公章)、金永华签名.担保人庄国平、杨谦签名.2012.2.28”。因上述借款未清偿,引起本案诉讼。庭审中,陈军荣发表意见,因实际施工人金永华找到杨谦,杨谦找到我讲南钢脱硫工程的老板金永华工程资金紧张,要帮周转一下,后我通过杨谦与金永华见面,当时庄国平也在场,我答应帮想想办法。2012年2月28日,我将现金50万元送到南京,当时杨谦、金永华、庄国平均在场,借款之前就讲好,由天腾公司、金永华借款,由庄国平、杨谦担保。钱是在南钢工地办公室里交给庄国平、金永华俩人手里的。当时口头约定利息按月息2分半,因为讲好临时周转,所以借条上没有写利息。因南钢项目部是天腾公司设立的,项目部在管理过程中对外借款行为,作为天腾公司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其他担保人也应承担民事责任。天腾公司发表意见,其没有授权他人向陈军荣借款,更没有收到借条上载明的50万元,故对借条的真实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真实性无异议,该工程是天腾公司从济钢集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钢公司)分包的,总承包是济钢公司,后天腾公司又将该工程分包给上海浩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科公司),由该公司具体负责施工。据代理人了解,金永华是代表浩科公司施工的,金永华不是天腾公司的人,与天腾公司无关。天腾公司是否在南钢设立项目部需核审后答复。因陈军荣提供的聘书、授权委托书系复印件,对真实性不予认可。现天腾公司提供承包合同一份,发包人天腾公司,承包人浩科公司。陈军荣陈述借款是交付给金永华个人的,天腾公司并未收到任何款项,故陈军荣与天腾公司间不存在借贷关系及借款事实。陈军荣庭审中称已收取利息25000元,该25000元应扣除,因陈军荣未提供证据证明有利息约定。庄国平发表意见,陈军荣提供的聘书、授权委托书是真实的,原件在南钢,由南钢存档。我去工地的时候,天腾公司南钢项目部已设立,已开工两个月,当时项目经理是季宁川,我是去接替他的。聘书与授权委托书是相关联的,天腾公司委派我到南钢新铁厂脱硫工程负责,当时工程一团糟,后公司要求工程款要先到公司帐上。我在现场负责督促材料、人员组织、工地安全等,一直做到该工程结束。由于工程进度慢、资金不能到位,前期材料采购不合理,如钢板、工字钢积压在那里,导致小型材料没钱买等情况,才产生借款。项目部章是天腾公司于2011年12月让金永华带给我的,当时史建康打电话和我讲的。季宁川时没有章,印章一直由我保管,我于2012年底将项目部章交还了史建康。我是代表天腾公司向陈军荣借款,应由天腾公司承担责任,不应由我担责,其他坚持答辩意见。杨谦发表意见,我在该工地负责施工,是清包天腾公司的脱硫塔制作安装,做的人工劳务,具体合同是与庄国平签订的,其他意见坚持答辩意见。第二次庭审中,天腾公司发表意见,金永华因资金问题,现已逃匿,人找不到,其与天腾公司尚未结算。本案所涉工程,是天腾公司与济钢公司签订合同后,又将该工程包给浩科公司,由金永华代表浩科公司实际施工。不认可庄国平系所涉工程的项目经理,天腾公司是派人在现场的,但只是负责协调、督促施工的工作,陈军荣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只是复印件,委托书也只是委托庄国平一些施工方面的工作,并没有任命项目经理。对庄国平持有的盖有天腾公司公章的这几份资质证书与本案没有关联性,经天腾公司核实公章看上去象真的,但庄国平如何持有的,天腾公司不清楚,其他复印件不予认可。就算庄国平持有聘书是真实的,也没有聘其为本案所涉工程项目经理。就算借款是真实的,也是金永华跟陈军荣的借贷关系,陈军荣庭审中陈述钱是交给金永华的,且本案所涉工程也不需要对外借款,据了解现在结算后天腾公司还有60多万元的工程款,且该工程的付款情况也是相当好的。陈军荣陈述的已经收到的25000元,天腾公司认为,该25000元应当认定为归还的本金,因为借条上并没有约定利息。陈军荣发表意见,庄国平持有的聘书为天腾公司项目经理,天腾公司的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庄国平前往南钢脱硫工程全面负责,这两份证据具有关联性,完全能够证明庄国平就是天腾公司派往该工程的项目经理。审理中,法院至南钢集团公司调查相关情况,据该集团公司工程部的肖二兵(时任“南京南钢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炼铁新厂2×180㎡烧结烟气脱硫工程”业主方现场工程管理人员)反映“该工程是南钢集团公司发包给济钢集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后济钢公司又分包给天腾公司。刚开始,天腾公司项目经理是季宁川,因季宁川在无锡另有工程,季宁川要求两面兼顾,两边跑跑,我方不同意,要求专人在此负责,后天腾公司委派了项目经理庄国平,庄国平在这个工程上一直到工程结束。授权委托书原件不在我们南钢,原件应该在总承包单位济钢公司保存,是我在授权委托书上签署同意并签名的。这个程工比较乱,天腾公司有管理上的问题,也有资金上的问题,我们南钢按照合同工程款是直接打到总承包方济钢公司。济钢公司再将工程款给天腾公司,目前我们已经支付工程款80%,另外因该工程质量问题工期拖延,在2012年10月投产,后面质量问题我方又花费了100多万元。由于天腾公司管理上的问题,开工自2011年10月,以后逐步进入,工人换了好几批,为了工资等纠纷,派出所也参与处理过。另这个工地还有一个老板叫金永华,但我方只认可天腾公司。至于天腾公司与浩科公司分包,我方不认可,我方只认可天腾公司是分包单位。”对此,陈军荣无异议。天腾公司对法院的调查无异议,但坚持庭审质证意见。天腾公司也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以上事实,由陈军荣提供的借款合同、济钢集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天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天腾公司聘书及授权委托书等书证,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附卷佐证。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天腾公司向庄国平出具的聘书及授权委托书等书证,结合其他相关证据,应当认定庄国平系天腾公司派驻南京南钢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炼铁新厂2×180㎡烧结烟气脱硫工程的项目经理,庄国平在担任项目经理期间,由于该工程资金周转困难,庄国平遂以天腾公司南钢项目部的名义与实际施工人金永华共同向陈军荣借款50万元并由庄国平、杨谦担保的事实,由陈军荣提供的借款人出具的借条等证据佐证,现没有证据证明该借款有其他的违法行为,法院予以确认。虽然天腾公司抗辩,其并未授权庄国平可以代表公司对外举债,该借款与天腾公司无关,但天腾公司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故法院不予采信。同时确认庄国平因履行职务以天腾公司南钢项目部名义向陈军荣借款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天腾公司承担。关于借款的利息问题,陈军荣在庭审中认为,双方是口头约定利息按月息2分半,并已收取利息25000元,对此,天腾公司认为因借条上并未约定利息,该25000元应系归还的本金。因陈军荣就其主张未能进一步予以证明,法院采纳天腾公司意见,该25000元为归还的本金。所以,天腾公司和金永华尚欠陈军荣借款475000元,并负有清偿义务。庄国平、杨谦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名,则保证合同成立,因双方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庄国平、杨谦应按照《担保法》规定的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金永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对质证权利的放弃。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相关民事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永华尚欠陈军荣借款人民币47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庄国平、杨谦对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永华归还借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庄国平、杨谦在承担上述第一项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永华追偿。三、驳回陈军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由陈军荣负担440元,由天腾公司和金永华共同负担8360元。天腾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中,天腾公司未授权他人以公司名义对外借款,庄国平的行为既不是职务行为也不构成表见代理,原审判决天腾公司承担还款责任无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庄国平以公司名义对外借款未经公司授权,其所借款项也未向天腾公司交付,庄国平的行为不构成职务行为。根据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规定,项目经理的职责并不包括代表企业对外融资,因此,即便庄国平是项目经理,从项目经理权利外观来看,本案陈军荣也元任何理由相信庄国平能代理天腾公司进行融资交易,因此庄国平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天腾公司的上诉请求。被上诉人陈军荣答辩称:原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我是直接把现金直接钱交给了项目部的会计,后来由庄国平向我出具了盖有上诉人公司项目部的印章作为借款人,并由庄国平、杨谦作为担保的借款依据,从借款的经过和交付现金的现场,足以相信庄国平完全代表上诉人向我借款。原审中已经对借款的事实查明,判决是正确的。原审被告庄国平、金永华、杨谦未作答辩。二审中,天腾公司提供了天腾公司与浩科公司签订承包合同一份,证明天腾公司将本案所涉的工程承包给浩科公司,由浩科公司实际施工,天腾公司并未设立项目部。对此,陈军荣经质证认为:对承包合同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天腾公司设立项目部是事实,该事实由授权委托书及聘书加以证明。经审理,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相同。本院认为:根据天腾公司出具的聘书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据及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认定庄国平系天腾公司委派作为南京南钢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炼铁新厂2×180㎡烧结烟气脱硫工程的项目经理。2012年2月28日,因庄国平以天腾公司南钢项目部的名义与实际施工人金永华共同向陈军荣借款50万元,并向陈军荣出具了借条,故原审法院认定庄国平作为天腾公司项目经理向陈军荣出具借条的行为属职务行为是正确的。庄国平因履行职务以天腾公司南钢项目部名义向陈军荣借款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天腾公司承担。原审法院判决由天腾公司、金永华承担清偿所欠陈军荣款项的责任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天腾公司的上诉理由,因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上诉人天腾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沈秋云审 判 员 罗希夷代理审判员 顾 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蒋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