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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江西康尔乐食品有限公司与陈小勇、傅细毛、李加保、潘亚莉、永丰县商业行业管理办公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康尔乐食品有限公司,陈小勇,李加保,傅细毛,潘亚莉,永丰县商业行业管理办公室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517号原告江西康尔乐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雪保,该公司经理。被告陈小勇。被告李加保。被告傅细毛。被告潘亚莉。被告永丰县商业行业管理办公室。法定代表人陈超,该办公室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康尔乐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小勇、李加保、傅细毛、潘亚莉、永丰县商业行业管理办公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康尔乐食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被告未提出反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康尔乐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江西康尔乐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少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