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2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重庆金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何小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金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宋旭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2318号原告重庆金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组织机构代码77176899-0。法定代表人XX华,职务不详。被告宋旭涛,男,198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重庆金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宋旭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转为普通程序后,原告经本院通知补交案件受理费后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也未申请减、缓、免,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972元,减半收取148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金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振华人民陪审员 唐金玉人民陪审员 刘听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邓 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