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烟民监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刘秀良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再审民事通知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烟民监字第4号王占业:你因与被申诉人刘秀良宅基地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02)烟民四终字第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诉。你申诉称:一审法院现场勘验测量的方法不正确,1993年调解记录明确记载被申诉人家东院墙南段是归被申诉人所有,你庭院的南段测量应该是以你东院墙的外缘为起点,而不是一审法院所测量的以你东院墙的中心为起点,测量方法错误必然导致案件事实认定的错误。综上,请求依法再审本案,撤销(2001)莱州民初字第2950号民事判决和(2002)烟民四终字第21号民事判决,并重新作出判决。本院复查认为:你虽提交了1993年2月11日民政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登记表的复印件,但由于在一审现场勘验过程中,你与被申诉人刘秀良均在现场并在勘验笔录中签字确认,故你主张一审法院现场勘验检测的方法不正确,证据不足。故你的申诉理由不成立,依法应予驳回。望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