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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前民执字第1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刘百坤与吴小苹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4)前民执字第1526号刘百坤:你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前民初字第3601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吴小苹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4年12月4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小苹已返还你彩礼款45000元,并承担执行费575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特此告之执行员  杨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