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前民执字第1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刘百坤与吴小苹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4)前民执字第1526号刘百坤:你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前民初字第3601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吴小苹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4年12月4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小苹已返还你彩礼款45000元,并承担执行费575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特此告之执行员 杨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