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5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厦门西奥电梯安装服务有限公司与福建中润置业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西奥电梯安装服务有限公司,福建中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5564号原告厦门西奥电梯安装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201号宏业大厦1003室之二,组织机构代码26012916-9。法定代表人洪言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文渊、王洁如,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中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北峰街道招联社区中润嘉园,组织机构代码56538173-6。法定代表人陈金清。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受理原告厦门西奥电梯安装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奥公司)与被告福建中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中润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讼争电梯安装完毕后属于不动产,电梯所在地为泉州市丰泽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理查明,原告西奥公司与被告中润公司分别于2013年6月8日签订《电(扶)梯设备安装合同》,合同就电梯安梯、款项支付、施工期限等作了约定,并均明确“任何由本合同引起的争议和纠纷,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原告住所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被告在《电(扶)梯设备安装合同》约定,若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应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住所地为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201号宏业大厦1003室之二,故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告所提管辖权异议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福建中润置业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福建中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罗 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绿芳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