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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黎丰才与金惠燕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丰才,金惠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夏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40号原告黎丰才,男,汉族,1966年2月3日出生,现住甘肃省夏河县王格尔塘乡洒索玛村委会西科落村**号,身份证号:6230271966********。委托代理人胡卓玛系合作市法律援助中心干部被告金惠燕,女,汉族,30岁,系夏河县王格尔塘收费站职工。案由:民间借款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黎丰才被告金惠燕民间借款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5年4月14日原告黎丰才向本院提起诉讼,因被告金惠燕无明确住址。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黎丰才的起诉免缴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项秀卓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仲 格 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