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1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贵州茅台酒厂海南公司茅台迎宾酒店与海南省海口市地方税务局社保规费征管局行政处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南省海口市地方税务局社保规费征管局,贵州茅台酒厂海南公司茅台迎宾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007号申请执行人海南省海口市地方税务局社保规费征管局。代表人文茂瑞,局长。被执行人贵州茅台酒厂海南公司茅台迎宾酒店。法定代表人袁仁国,经理。申请执行人海南省海口市地方税务局社保规费征管局与被执行人贵州茅台酒厂海南公司茅台迎宾酒店行政处罚决定纠纷一案,本院(2015)龙行审字第32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行政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贵州茅台酒厂海南公司茅台迎宾酒店在银行的存款108316.73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柯铭审判员 蔡燕飞审判员 林梅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晓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