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南法执字第5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薛土进与吴安仔,杨翠红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土进,吴安仔,杨翠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执字第514-3号申请执行人薛土进。被执行人吴安仔。被执行人杨翠红。申请执行人薛土进与被执行人吴安仔、杨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茂南法镇民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吴安仔、杨翠红共同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4年9月1日起计至付清借款之日止)给申请执行人薛土进;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800元、执行费74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南法执字第51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水 洋审判员 谢 正审判员 ���雅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 珊 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