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马民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蓝天电梯公寓业主委员会与刘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天电梯公寓业主委员会,刘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马民初字第324号原告蓝天电梯公寓业主委员会。被告刘勇。本院在审理原告蓝天电梯公寓业主委员会诉被告刘勇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蓝天电梯公寓业主委员会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经审查,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天电梯公寓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蓝天电梯公寓业主委员会承担。审判员 马 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茂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