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韩太浩与和龙市福洞镇南阳村村民委员会、许京淑、李加存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太浩,和龙市福洞镇南阳村村民委员会,许京淑,李加存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初字第217号原告:韩太浩,男,住和龙市。委托代理人:刁永斌,和龙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和龙市福洞镇南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和龙市。法定代表人:冯延中,该村村书记。被告:许京淑,女,住和龙市。委托代理人:金学峰,吉林言道法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加存,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泗水县,现住和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太浩诉被告和龙市福洞镇南阳村村民委员会、许京淑、李加存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太浩于2015年5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太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韩太浩负担。审判员 李今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惠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