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繁执字第002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安徽芜湖一剪梅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市五华山旅游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芜湖一剪梅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芜湖市五华山旅游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繁执字第00261-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芜湖一剪梅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芜湖县。法定代表人:王国祥。被执行人:芜湖市五华山旅游实业有限公司,住繁昌县。法定代表人:郑先根。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芜湖一剪梅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市五华山旅游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停业,暂无能力履行,其公司财产因注册登记手续不全,暂无法处分,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2823377元及利息,全部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芜中民四终字第002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全灿审 判 员 张建军代理审判员 徐世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彭 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