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涉执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赵某、宋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赵某,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涉执字第277号申请执行人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苏某,任局长。被执行人赵某,男,1973年2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索堡镇下温村。被执行人宋某,女,1983年7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索堡镇下温村。本院在执行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赵某、宋某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四年五月七日作出(2014)涉行非执字第50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涉行非执字第50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炳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治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