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厦海法商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原告曾国祥诉被告防城港市凯盛船务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国祥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厦门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海法商初字第275号原告曾国祥,男,1962年4月1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委托代理人吕亮亮,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薇,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富裕路南延段东侧。法定代表人:郭允泽。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国祥与被告防城港市凯盛船务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国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曾国祥负担。审 判 长 周诚友审 判 员 邓金刚代理审判员 游蔡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洪德文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