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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奉刑初字第1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孙传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传红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奉刑初字第183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传红。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4)22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传红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传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5日下午,被告人孙传红驾车至奉贤区奉城镇头桥社区新奉公路XXX号处,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将0.5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出售给陈某某时被当场抓获。案发后,民警从被告人孙传红身上共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18克。上述事实,被告人孙传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某、李某、陆某某、周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扣押清单、扣押笔录,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手机短信复印件,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及前科劣迹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传红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孙传红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庭审中被告人孙传红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传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5日起至2015年5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 艳代理审判员  李晓杰人民陪审员  张中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巾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