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苍溪执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黄丽金与张运坤、罗中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丽金,张运坤,罗中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苍溪执字第471号申请执行人黄丽金,女,汉族。被执行人张运坤,男,汉族。被执行人罗中菊,女,汉族。本院在执行黄丽金与张运坤、罗中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运坤、罗中菊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苍溪民初字第16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冉 勇审判员 何 宾审判员 向 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仕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