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9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新时代置业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卫远大医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9132号原告新时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6号楼1906。法定代表人刘国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舒,女,1982年12月3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商娟,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中卫远大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6号九层B区。法定代表人邹晓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莉,女,1985年9月23日出生。原告新时代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公司)与被告北京中卫远大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药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韩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置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舒、商娟,被告医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置业公司起诉称:原告(出租人)与被告(承租人)于2010年10月11日签订了新时代大厦第九层部分(实际楼层)写字楼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承租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xx号新时代大厦第九层1002室,建筑面积363平方米的房屋,租赁期限为6年,自2010年12月8日至2016年12月7日,每月租金为60726.88元,提前10天支付下期租金,宽限期为10天,逾期未支付每日加收所欠款项千分之一的滞纳金,逾期60日未支付,出租人可以单方终止合同,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相当于3个月租金的金额作为违约赔偿金,造成损失的,违约金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提供了租赁房屋,被告也如约向原告支付了2010年10月至2015年1月7日的房屋租金。但自2015年1月8日开始,被告未依约向原告支付租金,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1.向原告支付2015年1月8日至2015年3月18日房屋租金90644.98元,标准是月租金是60726.88元;2.向原告支付2015年1月8日至2015年5月8日期间的房屋租金滞纳金14193.90元,滞纳金的标准是千分之一(这部分滞纳金不包括被告欠2015年3月18日以后房租的滞纳金)。被告医药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但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拖延支付。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北京中卫远大医药有限公司给付新时代置业有限公司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至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期间的房屋租金九万零六百四十四元九角八分。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北京中卫远大医药有限公司给付新时代置业有限公司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至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期间的滞纳金一万四千一百九十三元九角。北京中卫远大医药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九十八元,由北京中卫远大医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韩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晓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