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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0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邹媛媛与孙长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媛媛,孙长胜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0540号原告邹媛媛。被告孙长胜。委托代理人李达。原告邹媛媛与被告孙长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玉人民陪审员 陆 璐人民陪审员 李桂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