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0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邹媛媛与孙长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媛媛,孙长胜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0540号原告邹媛媛。被告孙长胜。委托代理人李达。原告邹媛媛与被告孙长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玉人民陪审员 陆 璐人民陪审员 李桂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