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08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姚芳与吴绍达、湖北美特普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芳,吴绍达,湖北美特普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0818号原告姚芳。被告吴绍达。被告湖北美特普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特普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绍达。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姚芳与被告吴绍达、美特普置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姚芳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向丽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邹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