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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1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郭民生、郭凯与郭凯、董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民生,郭凯,董兰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1079号原告郭民生。被告郭凯。被告董兰。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民生诉被告郭凯、董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梁靓于2015年5月29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民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民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梁靓负担。审 判 长  阔晓晖人民陪审员  于桂枝人民陪审员  阴彦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秀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