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1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郭民生、郭凯与郭凯、董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民生,郭凯,董兰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1079号原告郭民生。被告郭凯。被告董兰。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民生诉被告郭凯、董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梁靓于2015年5月29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民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民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梁靓负担。审 判 长 阔晓晖人民陪审员 于桂枝人民陪审员 阴彦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秀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