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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民二初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石家庄博仁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与山东威格尔集团有限公司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博仁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山东威格尔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元民二初字第00100号原告石家庄博仁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立书,经理。被告山东威格尔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博仁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威格尔集团有限公司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于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庄博仁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原告石家庄博仁纺织服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崔彩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青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