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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执恢字第0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孙成洪御马春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成洪,马春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执恢字第00011-4号申请执行人孙成洪。被执行人马春辉。本院在执行孙成洪与马春辉欠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马春辉未履行(2007)枣法民一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经查,马春辉与王艳系夫妻关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二、将马春辉及其妻子王艳的银行存款492元予以冻结、划拨,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智勇审判员  肖 辉审判员  张军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付育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