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申字第00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朱×等离婚后财产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朱×,张×,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0016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朱×,女,汉族,1954年12月26日出生,北京市政小区管理所退休职工。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男,汉族,1981年12月17日出生,北京市生物制品研究所职工。以上二再审申请人之委托代理人:张春月,北京张春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男,汉族,1949年7月16日出生,北京市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休职工。再审申请人朱×、张×因与被申请人马×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04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法院以公告送达形式给朱×、张×送达的开庭传票,但开庭公告上存在当事人名称不准确、公告开庭地点与实际开庭地点不一致、公告开庭时间与实际开庭时间不对应等问题。据此,朱×、张×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王立杰代理审判员 李 林代理审判员 苏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殷海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