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馆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书敬与郎培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书敬,郎培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馆民初字第17号原告刘书敬,农民。被告郎培常,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书敬与被告郎培常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书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书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元,由原告刘书敬负担。审 判 员 郭晓东审 判 员 张秀东人民陪审员 靳旭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武文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