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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馆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书敬与郎培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书敬,郎培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馆民初字第17号原告刘书敬,农民。被告郎培常,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书敬与被告郎培常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书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书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元,由原告刘书敬负担。审 判 员  郭晓东审 判 员  张秀东人民陪审员  靳旭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武文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