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翁法执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国忠与孙志军等二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忠,孙志军,慈桂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翁法执字第200号申请人张国忠,男,汉族,1963年9月10日,居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孙志军,男,汉族,57岁,公务员,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慈桂珍,女,汉族,57岁,个体,现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翁民初字第735号民事判决书(案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明,��执行人孙志军名下的位于翁牛特旗某某家属楼4单元1楼东侧楼房一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孙志军位于翁牛特旗某某家属楼4单元1楼东侧楼房一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 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延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