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闽民终字第7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吴永进与福建鸿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闽民终字第7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鸿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大田县。法定代表人:游开辉,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永进,男,汉族,1982年9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上诉人福建鸿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永进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民初字第662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除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外的、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由于本案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涉案标的额达2000万元,依法应由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据此,被告鸿图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该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裁定,裁定驳回鸿图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鸿图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上诉称:⒈本案被告住所地在福建省大田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由大田县人民法院审理。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本案实际上是民间借贷采用房屋网签担保到期未还引发的诉讼,不属于应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的案件。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大田县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吴永进答辩称: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均属于地域管辖的规定,而决定案件管辖还应适用级别管辖的规定,本案诉讼标的额达2000万元以上,上诉人主张本案应由其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是对法律的断章取义,不应得到支持;⒉上诉人主张本案“实际上是民间借贷采用房屋网签担保到期未还引发的诉讼”,属于案件的实体问题,不应在管辖权异议中进行审查。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根据上诉人上诉理由,本案争议焦点为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将诉讼标的达到一定数额的案件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本案的诉讼标的额超过2000万元,原审原告选择向被告住所地的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和级别管辖标准。上诉人关于本案不属于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不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与上述规定不符。上诉人关于本案实为民间借贷纠纷的上诉理由,属案件实体问题,在管辖权异议阶段不予审查。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正确,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谌超育代理审判员高晓嵘代理审判员陈顺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林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