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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执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宋文彬与任中清、任志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文彬,任中清,任志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同执字第179号申请执行人宋文彬。被执行人任中清。被执行人任志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4)同商初字第5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实际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4)同商初字第52号民事调解书关于“被告任中清、任志莲于2014年10月30日偿还原告宋文彬借款3万元”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于 振 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雪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