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萧民初字第49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陈思恩与王军、陈小玲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思恩,王军,陈小玲,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萧民初字第4983号原告陈思恩。法定代理人陈声和。委托代理人樊秀伟,浙江宝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军。被告陈小玲。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负责人李强,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思恩诉被告王军、陈小玲、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陈思恩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军、陈小玲、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思恩撤回对王军、陈小玲、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2元,减半收取196元,由陈思恩负担。审判员 茹华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清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