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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行立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吴国全诉齐齐哈尔市国土资源局要求恢复起诉人的事业编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建行立字第3号起诉人吴国全,现住齐齐哈尔市。2015年5月12日本院收到吴国全的起诉状,起诉人吴国全诉称,2005年3月20日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04)建民初字第241-1号错误的执行裁定书,2005年3月23日,齐齐哈尔市运建建筑开发公司依据错误执行裁定非法将起诉人座落于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华久委91组的平房推毁。现起诉人以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为被告,要求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赔偿起诉人的损失。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吴国全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吴国全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丽君审 判 员  耿鸿雁人民陪审员  于红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