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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南漳武民初字第00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张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南漳武民初字第00145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何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何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何某2014年3月27日后外出务工,现不知其下落,至使诉讼无法进行。为此,原告张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李双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 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