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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中执指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德州裕隆门业有限公司与山东中正置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裕隆门业有限公司,山东中正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中执指字第118号申请执行人:德州裕隆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新瑞,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中正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相里智宏,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州仲裁委员会德仲调字(2015)第1号裁决书立案执行的德州裕隆门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东中正置业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我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该案指定由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行,且执行标的额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德州裕隆门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东中正置业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由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华登峻审判员  罗 清审判员  赵宝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媛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