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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郫民初字第1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叶萍与董海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民初字第1422号原告叶某某。被告董某某。原告叶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叶某某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董某某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叶某某的撤诉申请合乎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某某撤回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叶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 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向彦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