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民二终字第00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西丰县金星乡联合村180户村民与王福春、西丰县金星乡联合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福春,西丰县金星乡联合村180户村民,西丰县金星乡联合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民二终字第002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福春,男,汉族,农民,现住西丰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丰县金星乡联合村180户村民。诉讼代表人:徐洪军,男,满族,农民,现住西丰县。诉讼代表人:尤德库,男,满族,农民,现住西丰县。诉讼代表人:吴玉宽,男,满族,农民,现住西丰县。原审被告:西丰县金星乡联合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宫连波,系该村党支部书记。上诉人王福春与被上诉人西丰县金星乡联合村180户村民、原审被告西丰县金星乡联合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2014)西更民二初字第000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福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福春基于自愿提出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福春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上诉人王福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国忠代理审判员 周新蕊代理审判员 李小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