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二初字第00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陈永强与闫春松、被告崔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强,闫春松,崔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二初字第00179号原告陈永强,男,52岁。被告闫春松,男,46岁。被告崔艳,女,41岁。原告陈永强与被告闫春松、被告崔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被告闫春松所有的车牌号为豫HY88**的比亚迪S6轿车一部,担保人张桂莲为原告陈永强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闫春松的车牌号为豫HY88**的比亚迪S6轿车一辆;二、查封张桂莲用于担保的位于山阳区太行中路北侧新东公司家属区43楼一层门面房3号(房产证号:焦房权证山字第05301021**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审判员 曹君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玉梁 关注公众号“”